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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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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业术语100条

1、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3、在管物业——指物业服务企业按委托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各类房屋。具体按用途分为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用房。

4、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物业管理前期介入是指物业公司在接管项目以前的房地产开发各个阶段,包括项目决策、规划设计、营销策划、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就参与介入,从物业管理运作和业主使用角度对物业的环境布局、功能规划、楼宇设计、材料选用、设备选型、配套设施、管线布置、房屋租售、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等多方面提供有益的建设性意见,以确保物业设计和建造质量,为物业投入使用后的物业管理创造条件,同时有效的前期介入可以减少接管验收时的返修工作量,为确保业主正常入住奠定基础。

5、前期物业管理——即物业从开始交付给业主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这段时间的物业管理。

6、房屋建筑主体——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7、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8、业主大会——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组织。

9、管理规约——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

10、物业共用部位——指物业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11、房屋完好率——是指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100%  

12、专项维修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给某个维修项目,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13、业主委员会——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14、物业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5、物业服务企业——指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合委托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共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有偿服务的企业。

16、包干制——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7、酬金制——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8、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指物业服务企业面向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为满足其中部分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

19、委托性的特约服务——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

20、物业管理纠纷——指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在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中所发生的争执。

21、秩序维护员——指受聘于物业或安防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行业规范(标准)或管理企业规章制度,具体实施维护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工作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协助做好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防范工作。

22、危房率——是指危险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总面积之比。计算公式:危房率=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总的房屋建设面积×100%。

23、使用人——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24、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合委托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共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有偿服务的企业。

25、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26、部分共用部分——指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27、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28、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指与建筑物相配套或者为建筑物使用者服务的室内外各类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配电室等)和与之相邻的场地、庭院、甬路、干道等。

29、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物业管理关系中的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0、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职权,代表国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31、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划定的区域。

32、投票权——是指业主作为投票人的权利,是按照每一位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或者住宅套数的数量来确定的。

33、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物业投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择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4、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再次聘用。

35、自然解聘——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被续期。

36、提前解聘——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双方或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

3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房出售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